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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代理记账(莱恩财务)管理实施办法
来源: | 作者:lncw007 | 发布时间: 1746天前 | 360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第一条  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,规范代理记账业务,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我公司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,应遵守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和本实施办法。

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大连莱恩财务。

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。

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。

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。

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,不得涂改、出借、出租和转让。

(一)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遗失,代理记账机构应自行承担责任,并应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挂失,在媒体上声明遗失并不能找回的,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。

(二)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因毁损影响使用的,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。更换新证书的,原证书应当交回。

(三)代理记账机构注销的,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。

第五条 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、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,应当依法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六条 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,熟练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。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。

第七条  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前,向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下列材料:

(一)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;

(二)营业执照、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;

(三)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。

第八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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